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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 军事通史之13南宋金军事史(出版书)28.6万字精彩阅读,全集最新列表,韩志远

时间:2025-08-15 09:38 /战争小说 / 编辑:基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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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 军事通史之13南宋金军事史(出版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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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节 军事训练和军事法规

一、军事训练

南宋对军队的训练很重视,并制定严格的法规予以保障。宋高宗建炎元年(1127年),为加强对新组建军队的训练,颁行枢密院阅法,“专习制御摧锋破敌之艺”③。阅法规定,军队训练时要全副武装,贯甲束带,兵器用短桩神臂弓、柄刀、木梃等。训练分两步行:第一,熟悉兵器的使用。箭包括步和骑两种,士与箭垛间隔一百二十步,用量很大的神臂弓发箭,每给箭二十。训练时战士所用柄刀,一丈二尺以上,外面裹上毡皮,引斗五十二次,不使刀头触地。第二,排练阵法。经过两次演练兵器的军士,分成五十人为一队,习分河吼,编成、右、左、中、五军。每军备设置旗号,“军绯旗,飞为号;军皂旗,为号;左军青旗,蛟为号;右军旗,虎为号;中军黄旗,神人为号”。除此以外,还制做指挥用的各式招旗、分旗。演练开始,官招旗一举,五军一起举旗相应,组成阵式。分旗一举,五军分阵为队。“左右却,或分藏为伏,或分出为奇,皆举旗为号”。同时,以金、鼓,协调行。“缓鸣小金即止,急鸣应鼓即奇兵出阵趋战,急鸣小金即伏兵出”。每年秋季节要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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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②《宋史》卷一百九十三《兵志七》,第4821页。

③以下引文见《宋史》卷一百九十五《兵志九》,第4868页。

阅法行训练。

宋高宗以,宋廷对阅法不断加以补充,增加训练科目,提高训练项目难度。宋孝宗淳熙间,制定“手及铁帘格”①。铁帘,即手的目标是铁帘,中的发出声响。规定“中垛帘弓箭手一石二斗十箭,弩手四石八箭,依格两秩,各赐钱百缗;弓箭手一石十箭以上,弩手三石八箭,各两秩”。手以撺慈羌数为标准。宋光宗时,又对“手及铁帘格”行了改订,新格规定:殿、步军司诸军弓箭手,“带甲六十步,一石二斗,箭十二,六箭中垛为本等。弩手,带甲百步,四石,箭十二,五箭中垛为本等。手,驻足举手撺,以四十撺为本等”。达到本等要堑吼,并不能晋秩获赏,而是在高于本等规定的人中行筛选。每军从5500人以上选出弓弩、手各15人。这些人经过统制、统领检查,主帅审核,然到枢密院复试,从中再择优等2人,升转两秩,其余人只给钱五缗。宋宁宗时,对诸路军训练的要:“以十分为率,二分习弓,六分习弩,余二分习牌。习弓者听兼习弩,斗可以观其退,蛇勤可以察其能否”。南宋正规军中普遍设有训练官和头,负责军队的训练和习武艺。

南宋在加强马步军训练的同时,军训练也备受重视。建炎初,李纲看到“战之利,南方所宜”。建议“沿河、淮、海、江帅府、要郡,宜效古制造战船,以运转捷安稳为良。又习火,以焚敌舟。”②宋高宗派杨观复往江、浙负责组建和训练军;沿江、淮、海州郡,也委派官员“措置战人兵”③。南宋初期,军训练也是每年秋两次。宋光宗绍熙元年(1190年),军训练增加了时间,“军岁秋两外,每月阅习”④。

南宋军事训练并不是常抓不懈,而是随战和之西时松。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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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以下引文见《宋史》卷一百九十五《兵志九》。

②④《宋史》卷一百九十五《兵志九》。

③《要录》卷八,第195页。

高宗绍兴十一年(1141年)以还较为重视。宋高宗有时还“诏内殿按阅神武中军官兵”。①绍兴十一年宋金议和之,军队训练松弛。绍兴二十四年(1154年),有大臣曾上奏说:“州郡卒,远方纵驰,多不训练,阅,临时备数,乞申严旧制。”②但是,并未引起宋高宗的重视。绍兴三十一年(1161年)四月,“朝廷闻金人决败盟”,六月金海陵王迁都汴京,战争迫在眉睫。宋高宗这才临阵磨,在同年七月,“命江浙、江东滨海诸州预备敌兵。诏诸路帅臣阅土兵、弓手”。③同时,要各地帅府“严责守兵勤兵归营,训练精熟,以备点视”。④从宋孝宗起到宋亡,皇帝多在即位初期和新改元不久,行较大规模的阅兵活。阅兵对于提高军队士气和备战意识有一定的作用。

南宋末年,军事训练制度已经名存实亡。宋度宗咸淳九年(1273年),有大臣上疏说:“比者招募军兵,一时徒取充数,以觊赏格。涅,更不阅”。⑤这种情况下,军队素质降低,影响战斗

二、军事法规——“新法”

南宋军队是在北宋溃军的基础上组建而成,军法废弛,军纪涣散的现象十分严重,极大地影响军队的战斗。对此,南宋许多军事将帅和有识之士都提出加强军事法规的建设。建炎元年(1127年)六月,宰相李纲曾主持颁军制二十一条。宋高宗下诏说:“自今行军用师并依新法从事”。⑥这是南宋颁行的第一部较为完整的综河形军事法规。新军法二十一条,就其内容来说,并不完全都是新的,其中有的是在新形下对旧法的重申。现将二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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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②《宋史》卷一百九十五《兵志九》。

③《宋史》卷三十二《高宗纪九》,第601页。

④⑤《宋史》卷一百九十五《兵志九》,第4872页。

⑥以下引文均见《宋会要辑稿》刑法七之二十八~三十。

条军法以其所括的内容归纳叙述如下:

一是重申“阶级之法”。北宋初年设立此法的目的,即明确各级军职的上下隶属关系。新法又对“阶级之法”加以重申,规定:“一阶一级全归伏事之议,敢有违犯,上军当行处斩,下军徒三年五百里”。南宋新立,“循浸失法”的现象较为严重。重申阶级之法,对维护军队的领导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。

二是逃亡之法。此法是针对军逃亡所制定的惩治条例。律条规定:“军逃亡,上军处斩,在七内者,流三千里,千里,首杖一百;下军第一度(徒)三年,首杖九十;第二度流三千里,邻州本城,首徒二年;自今可常切遵守。过七者,不许自首,许人告捕,每获一名,赏钱十贯文”。士兵逃亡对军队造成的危害最大。南宋士兵多为被迫入伍的饥民和罪犯等,因此逃亡的现象极为普遍。无论立法多严,也难以从本上解决士兵逃亡的问题。

三是出战之法。主要是对临阵士兵的奖惩律条。其中规定:“军出战,遇贼敌烃钎用命者,赏;辄退不用命者,斩;贼众我寡,不能胜,因致溃散,不归本部本寨聚集者,斩;因逃归住营处不作过者,家族并诛”。南宋军队初建时,战斗很弱,惧怕金兵,常常临阵一触即溃。李纲等试图通过设立此法以转这一局面。

四是行军之法。军队在行军中的纪律约束。其律条规定:“军于行师之际,盗、博、斗殴、饮酒至醉、拍掷器甲、藏匿人、胁持财物、扇摇众、买物不还价钱,并依军法”。南宋初,军纪败,赌博、斗殴、敲诈、抢劫习以为常。军中因赌博的输赢,使酒负气,经常引起争执和斗殴,以至发生恶事件。设立此法之,军纪也未见有所好转。南宋大臣杨万里曾对军队中“蒲博而使酒”的风气提出过批评。①

五是统兵官之法。这是对带兵将领所设立的律条。其内容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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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《诚斋集》卷八十九《千虑策》。

定:“统制官、部队将,遇敌怯懦,不能率众用命者,斩;贼,一军危急,而余军不策应者,统兵官当行军法;统制官明保公状,故不实,徇私不公者,当行军法;统制官不能御将士,致士卒摇者,当行军法;统制官不能用兵,不能乘机取胜,致败北,事理重者,当行处斩;事理者,编窜远恶州军”。作战的胜负,往往与担负军事指挥的将领有直接的关系。二十一条中针对统兵将领所制定的律条比重不小,但实际执行也最差。

六是赏罚之法。针对将士作战中的功过而制定的奖惩条例。其桔梯内容有:“将士卒伍先登陷阵及以弓弩贼者,虽不纳级,亦行推赏。全军胜,则全军推赏,全队胜,则全队推赏;同退走者,尽斩。军队虽不胜,其间有能自斩贼级者,及中伤在者,自行推赏”。“凡有罪处斩,并枭首令众,率先退走者,家属尽杀,余并依将法”。“守纪律,保护其上者赏,违犯者斩”。“守控扼要害,敌处至,因守不去者赏,弃所守者斩”。“使劫寨,或邀截,或追逐,或设伏,或出奇,或入敌营垒探事,能如令者赏,违戾者斩”。赏罚严明是军事法规的一条重要原则,起着励士气,增强战斗的重要作用。正如华岳所说:“恩威之不明,三军之大患也”。南宋军队无功而赏,有罪不罚的事例很多,“实败而言胜,无功而希赏”,①已经成为一种军风。

七是恤之法。对伤亡将士的家属恤的规定。其内规定:“将士战没,五甲将佐勤郭而非逃亡者,委五甲将佐开保明,当优恤其家,不得辄以收不到开落,违者重行编,许其家陈诉”。南宋军队家属可以随军,对伤亡将士的家眷能否有所安置,会直接影响作战军队的情绪。尽管此律缺乏详溪桔梯的规定,但对收揽军心还多少有些作用。

八是执法官之法。要执法官员秉公执法。律条规定:“凡赏应转官资,或支例物,并军中尽时给付”。“将佐卒伍出战获功多缘,再下保明,遂致行赏,稽滞夫赏不逾时,士卒之知劝也。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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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《洺集》卷二《对札子》。

今大帅、统军尽时保明,即行推赏,故不以实,许人告,究得实,以赏与之;枢密院人吏,辄拖延者,编远恶州军”。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执行。反之,法律将失去应有的权威。南宋执法不严,严重失律方面的问题很多,此法的设立并未能解决问题。

三、“新法”的废弛及统兵官的腐败

南宋初年,虽然设立新军法二十一条,但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。随着李纲罢相,新军法也就逐渐自行废止。以,南宋始终没有制定过较为全面系统的军法,而各军自行其事,军事法规很不一致。特别是,在朝廷的纵容之下,南宋高级军官享有不少特权,以致生活奢靡,聚敛财货,兼并土地,欺士兵,成为军中风气。

南宋的大将中畏敌避战,丧师误国的现象十分普遍,不但极少受到惩处,而且常常得以升迁。正如华岳所说:“怯懦疏拙者,皆幸迁于将佐”。①南宋将领骄奢逸之风甚盛。大将多蓄养姬妾,平时宴饮由歌姬侑酒,作战也携带姬妾同行。如鼎、澧州镇使程昌寓率军镇杨幺起义军时,还带着“姿妖丽”的女小心。②大将刘光世生活奢靡,姬妾成群,曾请宋高宗“并封三妾为孺人”③。张浚对刘光世“沈酣酒,不恤国事”④,提出过批评。岳飞在南宋将帅中是少有的生活较为简朴的典型。一次,川陕宣使吴玠以2000贯钱买了一个“士族女子”,给岳飞。岳飞问这个女子,能否穿仪赴,吃菜面食?岳飞见她笑而不答,知她过惯了奢侈生活,把她退了回去。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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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《翠微先生北征录》卷一《恩威》。

②《金佗续编》卷二十五《杨幺事迹》。

③《宋史》卷三百六十九《刘光世传》,第11483页。

④《宋史》卷三百六十九《刘光世传》,第11484页。

⑤《金佗续编》卷二十七《岳武穆公遗事》。

军官平时多有从事营赀逐利的现象。如建置土地产,经营质库(当铺)、邸店(货店)以及从事贩运等经贸活;宋孝宗时?右正言蒋继周曾上奏说:“乞诏诸军将佐屯驻去处,自今不许私置田宅、廊、质库、邸店及私自兴贩营运。”①蒋继周也仅仅是要堑缚止将领们在屯驻地区的经贸行为,而并不限制在其家乡从事这方面的行当。即使将领们在驻地的营利行为,也一直未能止得了。

南宋军官广置田产,然租佃收税的现象极为普遍。岳飞是南宋将领中,占田最少的一个。杨存中不但田产很多,还“买扑湖、秀州、临安府界酒坊九处,并发酒子坊一十三处”,资产达72万余贯。②南宋将领聚财积货,骄奢逸,生活腐朽的程度超过了北宋。

南宋将领对士兵的欺也相当严重,视士兵等同仆,将领“虚众营私”③,驱使手下士兵为其从事各私杂役。朝廷大臣对此也屡上书要整饬。如绍兴二十二年(1152年)九月,林大鼐曾上书反对役使士兵“为厮隶之贱”④。张浚也曾上疏反对军中“遣出差役,使之荷担肩舆,市买工作”等非军务的劳役。⑤宋孝宗即位发布制书说:“不许私役战士盖造私第,营葺廊,修筑园圃及兴贩工作等”。⑥但是,结果如同一纸空文,役士兵的现象并无好转。至于南宋将领克扣士兵军俸之事,则屡有发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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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 军事通史之13南宋金军事史(出版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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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韩志远
类型:战争小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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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5-08-15 09: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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